退貨辦法

退、換貨規定

(1)任何事業商皆可向公司提出退、換貨申請,本公司將給予更換或購回其申請之未經使用及拆封之商品,但該商品必須符合再銷售之要求。
(2)其他相關於事業商退、換貨之規定,請參考公司事業手冊退、換貨規定辦理。
類別 「自訂約日起三十日內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」,「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」
說明 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,本公司接受事業商退貨申請。 檢附資料
1. 公司以原商品訂購價格100%買回,但退回之商品須完整, 未經開封、未經更改,並可在用以出售及可重新做存貨。
2. 公司得扣除商品價格部份:
  .已因該進貨對事業商給付之獎金或福利鑫幣。
  .因可歸責於事業商之事由而致使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。
  .公司取回該產品所需運費。
1.原發票之正本(如正本遺失則以切結擔保)
2.填妥退貨申請書
3.銷貨退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
4.原訂購商品
5.原傳銷商持有人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


類別 自訂約日起三十日以後終止契約之退貨
說明 終止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,本公司應於30日內辦理事業商退出退貨價金計算等相關事宜。 檢附資料
1. 公司將以原商品訂購價格90%買回,但退回之商品須完整 未經開封、未經更改,並可在用以出售及可重新做存貨。 2. 公司得扣除商品價格部份: .已因該進貨對事業商給付之獎金或福利鑫幣。 .退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,其減損之價額。 .公司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。 1.原發票之正本(如正本遺失則以切結擔保)
2.填妥退貨申請書
3.銷貨退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
4.原訂購商品
5.原傳銷商持有人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

事業商終止契約退回商品之價值減損規定如下:
退回商品
商品價值之減損部份將根據可提領日的時間長短作相應抵扣,須扣除商品價值減損標準比例如下 ( 商品須未拆封仍能販售 )
情況 欲退貨商品之購買時間 扣除商品價值減損標準比例 實際買回比例
1 可提領日起 30 天內 0 % ( 未稅 ) 100%
2 可提領日起 31~45 天內 10 % ( 未稅 ) 90%
3 可提領日起 46~90 天內 30 % ( 未稅 ) 70%
4 可提領日起 91~180 天內 50 % ( 未稅 ) 50%
5 可提領日超過 180 天以上 100%( 未稅 ) 0%
已包含法定減損價值
應備單據與證件

1. 原發票之正本(如正本遺失則以切結擔保)
2. 填妥退貨申請書
3. 銷貨退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
4. 原訂購商品
原傳銷商持有人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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